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转发大商所关于在2010年春节休市期间调整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的通知

2010-02-05 10:23:13 点击数: 404

大商所发〔2010〕19号
 
 
 
各会员单位:
    根据《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》第九条规定,经研究决定,我所将在2010年春节休市前后对各品种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作如下调整:
    自2010年2月11日(星期四)结算时起,黄大豆1号、黄大豆2号、豆粕、玉米、豆油、棕榈油、聚乙烯和聚氯乙烯各合约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提高至9%,涨跌停板扩大至7%。
    2010年2月22日(星期一)恢复交易后,自第一个未出现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交易日结算时起,黄大豆1号、黄大豆2号、豆粕、豆油和玉米各合约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恢复至5%,涨跌停板恢复至4%;棕榈油、聚乙烯和聚氯乙烯各合约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恢复至7%,涨跌停板恢复至5%。
    关于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幅度的其他各项规定仍按《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》执行。
    特此通知。

大连商品交易所 二○一○年二月四日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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